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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45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的紧急通知)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2个400千伏安配电柜、2条传送皮带。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45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的紧急通知)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1个380千伏安配电柜、2个搅拌机上料口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1个380千伏安配电柜、2个搅拌机上料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45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预警的紧急通知)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1个380千伏安配电柜、2个搅拌机上料口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1个380千伏安配电柜、2个搅拌机上料口。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0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动三门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的通知》在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查,你单位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执行三环攻坚办【2018】253号(三门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的违法行为,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主要生产设备高压配电室、白刚玉窑炉炉台填料口、电极控制操作室予以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该生产设备高压配电室、白刚玉窑炉炉台填料口、电极控制操作室。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